信息窗:《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 ||
發布者:admin 發布時間:2020-5-11 8:05:56 點擊:3058 | ||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論述和對江蘇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3·7”福建泉州坍塌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我省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確保建筑使用安全,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切實加強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政策解讀: 一、《通知》的出臺背景及主要特點 《通知》針對法規體系建設、安全責任界定、改擴建(裝飾裝修)監管、安全隱患排查、危險建筑監管及解危等全過程提出要求,鑒于既有建筑面廣量大且產權多元,涉及城鄉各行各業,重點強調各地人民政府屬地管理的原則,明確了“三個責任”,即既有建筑所有權人或實際使用人、管理人的使用安全主體責任;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文物保護、體育、交通運輸、商務、民政、民族宗教事務等行業部門對相應公共建筑的指導督促責任;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要求各地加快構建既有建筑安全網格化管理體系,建立“責任人自查、基層網格排查、部門聯查、第三方專業檢查、政府督查”的常態化安全隱患排查機制。同時,明確要求嚴厲打擊非法建設、違規改造、擅自改變建筑用途等行為,對違法違規的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實施信用聯合懲戒。 二、《通知》調整的既有建筑包括哪些? 本《通知》調整的既有建筑,是指全省城鄉范圍內、各行各業中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建筑物,包括了工業建筑和民用建筑,其中民用建筑又可分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學校、醫療衛生機構、文體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集貿市場、養老和福利機構、宗教活動場所等)。就建筑物內涵而言,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等(如給水排水、電氣、建筑智能化系統、采暖與通風空調等),不包括工業以及其他各類生產經營用建筑物內因生產經營需要安裝的各種生產工藝設施設備、經營用設施設備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等。 三、《通知》主要從哪幾個方面對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 本《通知》在強調既有建筑安全管理重要性的基礎上,主要從既有建筑安全治理體系、既有建筑改擴建和裝飾裝修監督管理、既有建筑安全隱患排查、危險建筑分類監管及解危等四個方面提出了相關要求。同時,還對各地在組織領導、宣傳教育和社會監督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要求。 四、既有建筑安全治理體系建設主要包括那些內容? 既有建筑安全治理體系建設包括了地方法規體系、既有建筑安全主體責任、既有建筑安全監管責任、網格化管理等四個方面的內容。 五、為何要強調既有建筑改擴建和裝修裝修的監督管理? 近年來,全國各地在既有建筑擅自改造裝修和不當使用方面多次發生安全事故,加強對既有建筑改擴建和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非常重要。既有建筑改擴建和裝飾裝修大致分為兩類情形:第一類是依法納入基本建設程序管理的既有建筑改擴建、裝飾裝修工程;第二類是對于出于生產經營等需要,改變既有建筑空間用途、使用功能的其他裝飾裝修工程。對于第一類情形,《通知》強調要嚴格落實相關程序要求,強化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對于第二類情況,《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明確立項、規劃、改造建設和安全許可等程序要求,細化裝飾裝修活動過程管理,強化部門聯動。 同時,對于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為人員密集場所的,《通知》強調了辦理營業或開業手續前經營人應提供建筑安全評估(鑒定)意見或報告的要求;對室內裝飾裝修項目,《通知》提出了在申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許可前,裝修改造主體應進行結構設計安全鑒定(檢測)和建筑安全的技術評定。 六、既有建筑的危房監管和解危應如何進行? 各地要進一步規范既有建筑安全檢測、鑒定市場,切實落實房屋安全檢測企業、鑒定機構的主體責任,保證檢測、鑒定報告有效期內的真實可靠。對排查或鑒定(檢測)確認的危險建筑,要加強分類監管和應急處置。同時,各地應制定既有建筑安全應急搶險預案,儲備搶險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加強既有建筑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在既有建筑的解危方面,《通知》強調了既有建筑安全責任人的主體責任,提出了鼓勵推行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可將解危工作與城市更新或棚戶區改造有機結合、在管理規定范圍內合理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設立解危救助資金等措施思路,要求各地積極創新危險建筑解危方法。
2020.5.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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